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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桂芝与杨桂芝儿子)陈金龙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芝,杨桂芝儿子)陈金龙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芝。委托代理人刘佳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杨桂芝儿子)陈金龙。上诉人杨桂芝诉被上诉人陈金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桂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佳妮,被上诉人陈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许文贤审判员  吴秀屏审判员  陈江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