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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陶妙霞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涡塘村西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妙霞,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涡塘村西三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1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妙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44。委托代理人李妙玲,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敏贤,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涡塘村西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何海平。上诉人陶妙霞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大涡塘村西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西三股份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驳回陶妙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65元(陶妙霞已预交),由陶妙霞负担。上诉人陶妙霞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陶妙霞在2004年至2014年间持有西三股份社发放的股权证,足以证明陶妙霞在该期间具有西三股份社股东资格。一审法院认为陶妙霞要求西三股份社支付上述年间的股份分配款没有事实依据,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2004年4月20日,西三股份社确认陶妙霞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向陶妙霞发放股权证,配置20股股权。虽然陶妙霞于2005年6月与非大涡塘西三村村民再婚,但并不存在法律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事由,西三股份社也从未就陶妙霞丧失成员资格作出过任何决定,即陶妙霞自取得股权证之日起具有西三股份社股东资格一直至今,从未间断。所以,一审法院认为陶妙霞要求西三股份社支付2004年至2014年间的股份分配款没有事实依据,显属错误。二、一审法院认为陶妙霞是于2015年7月30日经行政部门确认后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更是错误。股权证一经颁发,即确认该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合法有效,而不需要国家机关再次确认才能生效。而关于狮山镇政府为何未对陶妙霞以往具有西三股份社成员资格作出确认的疑问,南海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明确解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仅能对陶妙霞当前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应股份待遇进行确认,该确认因法律没有赋予其溯及既往的权力,才未能针对陶妙霞以往具有的相关权益进行确认。也就是说,狮山镇政府未确认陶妙霞在该段期间的股东资格,仅因权力限制,并非否认陶妙霞以往具有的相关权益。并且,狮山镇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更进一步阐述称(详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倒数第1-7行):“行政决定作出之日以前受损权益属于陶妙霞与西三股份社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循民事途径解决。”由此更足以看出,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否定陶妙霞在2004至2014年间具有西三股份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意思表示,即陶妙霞不因狮山镇政府没能作出陶妙霞于2004年至2014年间具有西三股份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行政决定而丧失了在该期间的股权资格。综上,因陶妙霞自2004年4月20日起已为西三股份社的股东,依法应自当日起享有参与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西三股份社拖欠陶妙霞2004年至2014年期间的股份分配款,理应返还。据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陶妙霞的诉讼请求;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西三股份社承担。被上诉人西三股份社在二审期间没有发表答辩意见。上诉人陶妙霞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南海府行复(2015)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拟证明南海区政府确认陶妙霞享有西三股份社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和股权,并且也解释了之所以作出陶妙霞自2015年之后才享有同等成员资格的决定,是因为行政确认权的限制,不影响陶妙霞与西三股份社在本案中的追偿权的解决,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3页倒数第1-7行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西三股份社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南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形式及来源合法,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被上诉人西三股份社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陶妙霞在诉讼中确认其已在2005年年初收到了2004年的股份分配款。陶妙霞因不服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狮府行决(2015)36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而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南海府行复(2015)2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狮府行决(2015)36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驳回陶妙霞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本院认为,陶妙霞因与西三村村民何广成结婚而获得了西三股份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来其与何广成离婚并与非西三村村民彭卫兵再婚,西三股份社因此没有向陶妙霞发放股份分红,即自陶妙霞再婚后,双方对陶妙霞是否享有西三股份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存在争议,而该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应在相应行政部门确认陶妙霞的身份权益后村集体仍不发放分红收益的,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而狮山镇政府及南海区政府均确认陶妙霞自2015年7月30日起享有成员同等待遇,故原审法院根据行政部门的确认驳回陶妙霞请求西三股份社支付2015年7月30日之前的股份分配款的主张并无不当。因此,陶妙霞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3元(陶妙霞已预交),由上诉人陶妙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莫志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