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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刘玄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陈同会,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玄。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刘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人民陪审员  杨绪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