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04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特古斯与付国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特古斯,付国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4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古斯(曾用名特古斯扎日嘎拉),男,1970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阿拉坦高娃,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上诉人之妻)被上诉人付国山,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特古斯因与被上诉人付国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63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特古斯在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特古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40元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孟和审判员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