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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李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敏,李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财保30号申请人刘敏,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委托代理人卢忠,系内江市东兴区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真,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申请人刘敏与被申请人李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刘敏自愿以其所有的X号轿车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真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