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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与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江水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江水凤,袁林华,袁永华,阮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3-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负责人:张勇。被执行人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袁林华。被执行人江水凤。被执行人袁林华。被执行人袁永华。被执行人阮越红,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武勋坊*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与被告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江水凤、袁林华、袁永华、阮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金额存款。被执行人袁永华名下抵押物浙江御城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涉及案外人分配,暂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1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