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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与贺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贺茂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907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地址:江油市二郎庙镇新街桥头。负责人:田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强,该社客户经理。被告:贺茂林,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诉被告贺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