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柯文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刘金平。委托代理人邓亚山,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从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俊,系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欧阳靖委托代理人刘海彬,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柯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诉被告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民委员会、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柯文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9.00元,减半收取为1399.50元,由原告刘金平负担。审 判 长  邹志勇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