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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魏红利、李某某与徐建平、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解除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利,李某某,徐建平,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魏红利。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徐建平。被执行人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红利、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建平、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鄂0114执9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39818元。现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魏红利、李雨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3981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