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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正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正信,孙明香,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双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正信。被执行人孙明香。被执行人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双福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