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栗强,聂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19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的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聂坤,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栗强、聂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栗强、聂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栗强、聂坤的银行存款26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