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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平市正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郝启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正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李文顺,李荣梅,郝启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正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雨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举。被执行人四平宏泰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顺,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荣梅,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郝启增,现住址同上。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财产和线索,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于 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