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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炯娇与刘金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堂,刘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丁文堂,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金海,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炯娇与被执行人刘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44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42444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前履行20000元,余款22444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兆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