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正森与付明忠、杨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森,付明忠,杨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385号原告:王正森。被告:付明忠。被告:杨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森诉被告付明忠、杨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森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2元,由原告王正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小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