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三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社元与毛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三初字第2199号原告黄社元,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北辛兴村。被告毛永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河津市赵家庄乡东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社元与被告毛永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4月8日上午9时00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黄社元承担。审 判 长 金飞云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昕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