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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刑初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黑GDXX**号奇瑞轿车沿方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安加油站东81米处,与前方同向史国伟驾驶的黑GXXX**号福田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奇瑞轿车乘车人杨某甲死亡。经鸡东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拍照、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等;证人史某某、张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行驶车速鉴定、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已取得伤者的谅解,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