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龙宇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宇,无职业。被告人王龙宇曾于200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曾于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于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于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宇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2时许,被告人王龙宇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黄某为其按摩,将其约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5号艺港酒店302房间,被害人黄某按摩后要离开时,被告人王龙宇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按倒在床上,将其双手绑上,威胁其不许出声,并恐吓被害人黄某说出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后被告人王龙宇于当日9时15分至21分期间,分三次将被害人黄某两张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600元转到自己的游戏平台内。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龙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述;被告人王龙宇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物证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宾馆住宿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宇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龙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龙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龙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王龙宇退赔被害人黄丽人民币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雷审 判 员 慕 乔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肇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