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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2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国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23号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虢国路与茅津路交叉口北20米。法定代表人孟宪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峰、周青梅,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国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