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袁建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袁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袁建胜,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执行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袁建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