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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83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纯、王颖,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周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裴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