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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7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梅传恩与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传恩,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57-1号原告:梅传恩。委托代理人:刘敏、王连柱(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传亮(特别授权),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传恩与被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梅传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梅传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梅传恩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鱼房权证谷亭新民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