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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三虎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虎,刘留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50号申请人:张三虎被申请执行人:刘留新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住址:武都区东江水新农村建设居民安置楼15区*号楼***层。负责人:许小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三虎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武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二、由被告人刘留新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虎医疗费108019.25元、误工费42437.5元、护理费424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120元、交通费11255元,共计223269.25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该公司按判决书将其应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刘留新现正在服刑,经申请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武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彦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