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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富河与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河,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807号原告李富河。被告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万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河与被告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5元,减半收取计1,617.50元,由原告李富河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