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8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迟某与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8454号原告迟某。被告徐某。原告迟某与被告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与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某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因原告年老已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无住所,而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徐某辩称,我三弟、四弟都已经去世,我四弟夫妻两个均已去世,现在留有一个孩子上初中,我需要照顾他,学费、吃穿都要我负担,现在我没有钱抚养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生育有六个子女,四子两女,均已成人,其中有两个儿子已经亡故,被告徐某系原告迟某之长子。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原告所在的村委会每年及每月给予原告一定的福利及生活补助,但不足以维持其生活需要。原告具状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徐某履行赡养义务。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尽到了对被告徐某抚养教育义务,被告徐某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每月500元的主张过高,原告除享受所在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福利及生活补助外,其子女的赡养费可参照青岛市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给付。根据青岛市2015年度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应为每月225元(10808元÷4人÷12个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迟某赡养费225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聚华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