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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854号原告道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道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和好,故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道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道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鑫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