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玉锁与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锁,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391号原告吕玉锁,自由职业者。被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千间十二段4-1-503。法定代表人郑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锁与被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玉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锁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吕玉锁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侯树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琳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