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谭行己与谭行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行己,谭行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行己,男,193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保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行远,男,193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兴义,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谭行己因与被申请人谭行远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行己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是泌阳县高邑乡乡直教管站教师,系非农业户口,1992年土地调整时虽居住在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委周庄但未分得责任田,所以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互换的问题。(二)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委周庄分为周庄东组与周庄西组,1993年以来两组的组长虽是一人担任,但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无效。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谭行己申请再审称其系非农业户口未分得责任田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均无异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18年之久,期间无任何纠纷。申请人即使确系非农业户口,但基于谭行己是户主的事实,对于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情况应该是明知和认可的,谭行己是非农业户口不能否定双方土地互换合同的真实合法性。关于谭行己申请再审称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委周庄存在周庄东组与周庄西组两个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一审开庭审理时双方包括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均证明自1993年起周庄就是一个村民组,杨广省任周庄村民组组长。被申请人谭行远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地址均是泌阳县高邑乡谭园村周庄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虽有部分显示申请人家属王景华属于周庄西组,但证明效力低且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实周庄分为周庄东组与周庄西组的事实。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谭行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行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