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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毛飞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205号毛飞: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发生变化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查明事实,纠正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毛飞申诉后,也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予以驳回;但毛飞曾于2011年9月19日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即王慧兰的轻伤鉴定结论存有异议,运城市检察院交由平陆县检察院处理,平陆县检察院根据毛飞的请求于2011年11月3日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慧兰的伤情作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2012年8月13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于上述鉴定意见及该检察建议,未发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过相应的处理。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刑事申诉案件分级审查处理的规定,故对你的申诉不予受理。综上,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对原审被告人毛飞的申诉曾作出过处理,但对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慧兰的伤情作出的轻微伤鉴定和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未进行过审查,且该鉴定可能对毛飞的定罪量刑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本院依法告知原审被告人毛飞可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