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81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贺明杰。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