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59号原告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水星科技大厦南翼配套写字楼4楼2#、3#、4#。法定代表人刘小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骏、刘彦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法定代表人刘光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俭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