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长友与孙永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友,孙永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235号原告:李长友,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龙井市。被告:孙永哲,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友诉被告孙永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友负担。审判员 金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靖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