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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嘉豪与南京市儿童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王嘉豪(曾用名王宁涛),男,200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理人王祥富(系原告父亲),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高宏卉,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儿童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松明,院长。委托代理人殷文。委托代理人黄洪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于广军,院长。委托代理人茅江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豪诉被告南京市儿童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王嘉豪承担。审判员  刘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