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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西路67号二层208房。负责人:郑庭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尹兆祥,董事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莱州市鸿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虽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但在原审法院通知其预交上诉费后仍未预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后,仍未预交上诉费,依法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庆审判员  冯双成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