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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永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81刑初20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胜,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5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4日转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间,被告人赵永胜来到铁力市站前社区附近张某甲家空房,跳杖子进入院内打开房门,盗走红粮白酒、纯粮白酒、清老酒20余箱,煤气罐3个、千斤顶2个、木椅子2个、潜水泵1个等物品。几天后,被告人赵永胜再次来张某甲家,盗走红粮白酒、纯粮白酒、清老酒20余箱。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304元。2.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间,被告人赵永胜来到铁力市“****”小区张某乙家空楼,进入室内,盗走铁床10张、饮水机1台、消毒柜1台、VCD播放机1台、引风机1台、白钢床床罩11个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80元。3.2015年1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赵永胜再次来到张某乙家,盗走铝合金门5扇、铁床1张,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赵永胜盗窃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684元。所盗赃物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永胜于2015年11月19日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物品照片,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被告人赵永胜的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铁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永胜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永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永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永胜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酌情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永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胜所盗赃物大部分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永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