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3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巧仙,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