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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63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巧仙,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