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襄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某1324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