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西安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安市镜泊湖亚麻有限公司哈尔滨豪业纺织品有限公司孙忠国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市西安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镜泊湖亚麻有限公司,哈尔滨豪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50号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侯宝春,男,董事长。被申请人宁安市镜泊湖亚麻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法定代表人孙忠国,男,总经理。被申请人哈尔滨豪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孙忠国,男,总经理。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安市镜泊湖亚麻有限公司、哈尔滨豪业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安市镜泊湖亚麻有限公司、哈尔滨豪业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安市镜泊湖亚麻有限公司、哈尔滨豪业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冻结同等价值财产;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宁安市镜泊湖亚麻有限公司、哈尔滨豪业纺织品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