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培霞与诸城市宏兴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霞,诸城市宏兴机械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117号原告刘培霞,女,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宏兴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以北。本院受理原告刘培霞与被告诸城市宏兴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刘培霞提供的担保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徐衍达名下的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号、所有权人刘培霞名下的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两套。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