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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房灵岗申请李国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灵岗,李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房灵岗,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国明,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房灵岗与被执行人李国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房灵岗于2015年1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国明无法找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李国明尚欠申请人房灵岗劳动报酬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合计人民币2542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