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葛朝伟诉被告胡世超、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朝伟,胡世超,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922号原告葛朝伟,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苏德,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世超,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地址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荣升,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朝伟诉被告胡世超、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朝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朝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原告预交1467元),由原告葛朝伟承担。审判长 王荣琴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云瑞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秀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