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与梁山鼎盛工贸有限公司、和美路通(北京)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梁山鼎盛工贸有限公司,和美路通(北京)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697号原告: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99307k,住所地寿光市潍高路八里庄路口。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被告:梁山鼎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郑垓村220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郑洪秀,总经理。被告:和美路通(北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刑各庄村委会东300米。法定代表人:杜培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鼎盛工贸有限公司、和美路通(北京)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1953,由原告寿光市顺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