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缪星星与颜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星星,颜墨,缪星星,颜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1022号原告缪星星,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代理人范伟民,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墨,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缪星星诉被告颜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星星的委托代理人范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星星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颜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缪星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颜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3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红青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