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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同金与襄阳汉江韵装饰有限公司、张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金,襄阳汉江韵装饰有限公司,张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035号原告李同金,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汉江韵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瑜,男,其他不详,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金诉被告襄阳汉江韵装饰有限公司、张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原告李同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同金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