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贾淑英与赵银龙、李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英,赵银龙,李玲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初字第19号原告贾淑英,女,1938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赵银龙,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玲玉,女,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原告贾淑英诉被告赵银龙、被告李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淑英、被告李玲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银龙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淑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银龙第一次于2014年8月31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还款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于2014年9月14日第二次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书》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贰万元。借款到期至2014年12月14日。两次借款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出借后,发现被告此前先后向杨香普、赵花玉、马建华、李景英、贾素英、王淑珍等人借款达30万元,借款均未按期偿还。这说明被告为人不守信用。鉴于上述原因,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提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银龙未答辩。被告李玲玉辩称,一、原告贾淑英所诉赵银龙分两次借其现金共计30000元之事,答辩人即不知情也未参与;该笔借款也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分文。二、经与赵银龙沟通与核对,原告贾淑英所诉的30000元借款之事真实的情况为:贾淑英委托赵银龙进行投资理财。三、赵银龙以前与答辩人虽存在夫妻关系,但是该夫妻关系已经于2014年10月24日解除了。四、从近期贵院受理并处理的与赵银龙相关的借贷案件可以看出,原告均是委托赵银龙进行投资理财,由于投资不利,才引起纠纷的,本案只是其中一件。综上所述,答辩人对本案件的纠纷既未参与,也不知情,本案件中的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分文,不能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答辩人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赵银龙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日借到贾淑英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2014年9月14日,贾淑英与赵银龙签订了《个人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甲方(出借款人):贾淑英,乙方(借款人)赵银龙,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期3个月,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12月14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现金或转账)。二、乙方应每一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三、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四、甲方收回本金金额于五万元以下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说明;若金额于五万元以上的需提前三个月向乙方说明。如有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五、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于同日赵银龙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有借款人赵银龙向贾淑英借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整……”。上述借款被告赵银龙至今未还。另查明,赵银龙与李玲玉于2014年10月24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银龙向贾淑英出具的2014年8月31日和2014年9月14日的“借据”,经过庭审举证过程,本院予以采信。贾淑英向赵银龙出具借款,赵银龙未能偿还借款,其应向贾淑英偿还借款30000元。又因该借款发生于赵银龙与李玲玉婚姻存续期间,故李玲玉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贾淑英偿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李玲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50元,由被告赵银龙、被告李玲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