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辖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冯锋与罗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世庆,张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世庆,男,香港居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富力桃园,港澳证件号码:×××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冯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委托代理人:黎潭彬,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世庆因与被上诉人张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世庆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富力桃园,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且双方在《借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出借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麦地路,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