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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树廷与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二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廷,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冯树廷,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生。被执行人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朱二根。冯树廷申请执行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二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南智证民字第6059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南智证民字第6059号执行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仝允旭执行员  茹东海执行员  孙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