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树廷与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二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廷,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冯树廷,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生。被执行人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朱二根。冯树廷申请执行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二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南智证民字第6059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南智证民字第6059号执行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仝允旭执行员 茹东海执行员 孙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