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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佩霞与团风县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佩霞,团风县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高佩霞,女,。被执行人团风县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团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地址团风。高佩霞申请执行[团风县富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佩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