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兆军与代立军、马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军,代立军,马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28号原告张兆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万娟,系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立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马立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兆军与被告代立军、马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兆军负担。审 判 长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人民陪审员 吴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