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7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隆与被执行人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隆,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70-2号申请执行人刘隆,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扬,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隆与被执行人刘扬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103执770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