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7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隆与被执行人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隆,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70-2号申请执行人刘隆,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扬,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隆与被执行人刘扬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103执770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