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继忠与郭祥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继忠,郭祥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郭继忠,农民。被执行人:郭祥永,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继忠与被执行人郭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祥永的银行存款8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超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衍民 百度搜索“”